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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刑事证据,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详解
发布时间:2019-06-23 15:47:24    浏览次数:
简介: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.安机关。其职能分别是怎样?下面由常州千里眼法律证据服务所小编为您介绍, 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
一、人民法院

1、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。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,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,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,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;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。

2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、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。对于疑难、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,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,合议庭应当执行。

3、在中国,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:各个法院独立,而非法官独立,也不是合议庭独立。

二、人民检察院

1、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

2、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,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。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,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,各个部门互相分工、互相配合,完成侦查、审查逮捕、起诉、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。

3、在中国,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: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,检察官不独立。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,所以:

(1)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;

(2)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,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;

(3)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,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。

三、公.安机关

公.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,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,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。公.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,公.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。

这里特别注意的是: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并且和公.安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机关与公.安机关侦查权的划分:

1、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,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,行使与公.安机关相同的职权;

2、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保卫机关,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;

3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,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。深圳市百策调查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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